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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税某甲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泸合检公诉诉刑抗〔2019〕5号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以(2019)川0522刑初19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税某甲贩卖毒品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判决书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税某甲于2019年4月4日、4月8日贩卖毒品给税某乙、李某甲的犯罪事实,以证人李某甲、税某乙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存疑,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为由,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两起犯罪事实不予支持,系认定事实错误。首先,税某乙、李某甲的证言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符合证据的三性。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未对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该证人证言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认定。其次,李某甲、税某乙的证言稳定的证实了向税某甲购买毒品的整个过程,与在案的手机短信内容、手机通话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该两笔犯罪事实成立。

2、判决书评议税某甲贩卖800元毒品给税某乙的事实,并不是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税某甲于2019年4月8日贩卖毒品给李某乙的事实,判决书并未评议。该犯罪事实有证人李某乙与税某甲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某乙与税某甲约定的毒品交易时间、地点、数量,以及毒品包装方式、交易方式等已达成一致;且有证人李某乙的证言、通话记录等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因判决书未认定被告人税某甲具有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这一情节严重的情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

附: 被告人税某甲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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