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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潘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蒙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法院以(2020)桂0423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潘某某滥伐林木一案,判处被告人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因被告人潘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潘某某聘请了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蒙信昌、实习律师魏萍为其提供辩护。审查起诉时,被告人潘某某在其辩护律师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当庭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表公诉意见。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与本院指控事实一致,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经当庭核实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和知晓性,结合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潘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要求轻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其辩护律师在场见证并充分知悉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前提下,同意公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机关也已当庭查明其本人意愿,以及其签订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整个庭审活动全部记录在案。但被告人潘某某收到判决书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违背认罪认罚承诺,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其签订的具结书内容失效。被告人潘某某以认罪认罚形式谋取较轻刑罚,再意图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以达到获得更轻刑罚目的,认罪动机不纯,一审判决认定的从宽处罚幅度不再适用,应当基于犯罪事实,对其处以应有的刑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潘某某认罪不认罚,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附: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山县**镇**街**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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