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左检刑诉刑抗〔2019〕3号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晋072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柳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柳某某犯容留卖淫罪,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告知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柳某某对本院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柳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字具结,同意量刑建议。
被告人柳某某在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法院以该犯容留卖淫罪作出一审判决后对所判刑罚不服提出上诉,已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考量,且曾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两次,应予严惩。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抗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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