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2020)苏0602刑初7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 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适用刑罚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接到一审判决后,以不服判决为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某以判决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刑初73号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适用刑罚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