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黑龙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龙江县人民法院以(2020)黑022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判决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人民币41,821,883元。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黎某某以判决过重、赔偿过多为由提出上诉,2020年7月3日被害人家属邢某某以判决过轻为由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黎某某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开庭时均自愿认罪认罚,龙江县人民法院也认可了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依法判处黎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但判决后黎某某以量刑过重,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龙江县人民法院是基于黎某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做出的判决,黎某某享受了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后又反悔提出上诉,一审判处黎某某一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过轻,应撤销认罪认罚,重新做出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人黎某某享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又予以反悔,其不应该继续享受认罪认罚所带来的刑罚从宽福利,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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