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通东检二部诉刑抗〔2020〕2号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以(2020)吉0502刑初156号书对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出判决,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责令黄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127503.34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应依法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现因从宽的认罪认罚前提条件已经不存在,所以,一审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附件:被告人黄美健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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