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鄂宣检刑抗〔2020〕3号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以(2020)鄂2825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量刑畸轻:根据庭审查明的被告人黄某某诈骗金额,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在十年至十二年之间确定量刑起点,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属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2020)鄂2825刑初14号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宣某某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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