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青检公诉诉刑抗〔2019〕4号
青州市人民法院以(2019)鲁0781刑初字第26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未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情节严重”的情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重罪轻判、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管理“梦想起航三区”微信群期间发展成员远超过120人,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证人马某某提供了部分传销活动参与人员信息表,仅该表中相关传销活动参与的人数已经超过300人,远远大于120人。
第二,被告人黄某某本人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均证实,交纳1080元成为总代的会员,在总代发展的代理发展下线时,总代均能获得20元的辅助奖。根据黄某某个人的银行交易记录,其在不足一月的时间内多次向他人发放20、40、60、80元等20元整倍数额的微信红包,总数额高达1.5万余元。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认该部分红包均是用于发放辅助奖,而在黄某某不再参与该传销活动后,其银行账户再无多次以20的整倍数向外发放红包的情形。被告人黄某某虽然在审判阶段提出其存在对外支付货款或重复发放红包的辩解,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且在一日内多次以红包形式向他人支付货款也与常理不符。因此根据其发放的辅助奖也足以证实在黄某某管理相关微信群期间新增的会员人数超过750人。
第三,法院判决已认可被告人黄某某向其上线张某某(另案处理)转账的传销资金达969740元。根据被告人黄某某本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张某某通过黄某某实际向每一个传销活动参加人员收取的会费都不大于480元,因此根据被告人黄某某向张某某的转账金额足以证实黄某某收取了多达2000多人的会费并转给了张玉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本案中虽然未能收集超过120名传销人员的言词证据,但根据已经查证属实传销参与人员缴纳的会员费、向总代发放的辅助奖以及相关银行交易记录、参与传销人员信息表等证据,均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的人员远超过120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青州市人民法院未认定该情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重罪轻判、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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