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常武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2019]湘070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判决:公诉机关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蔡某某财产的主观故意,且部分事实不清,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判决认定,黄某某所发短信内容不明,且被告人黄某某与蔡某某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经审查核实,被告人黄某某给蔡某某发送敲诈短信的事实清楚,可以认定,且黄某某与蔡某某二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黄某某的辩解不能采信。经调取黄某某的手机并提取短信,内容为:“蔡某某,你如果下星期一前还不把2012年我帮你还给海波的300万血汗钱退还给我的话,我就把你长期以来用新型毒品强奸这一系列的事情举报给专案组……,我的今天更是拜你所赐,2011年你在法老王三楼君濠厅精心设局三次害我,帮你转债还给海波的是我拿房产抵押贷款后给的,反正我现在也是度日如年,如果13号前未有结果,那我什么都不会顾及,决不食言。”该敲诈短信中体现了如下事实:一是黄某某要求蔡某某将其于2012年帮蔡某某还海波的300万退还给他;二是2011年蔡某某在法老王君濠厅设局害黄某某,其拿房产抵押后帮蔡某某转债还款给海波;三是如不将300万退还,就将蔡某某长期以来用新型毒品强奸妇女的事情举报给专案组。而有证据证实前两个黄某某敲诈蔡某某的理由均系其捏造,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以向专案组举报蔡某某用新型毒品强奸妇女的事情要挟恐吓蔡某某并勒索成功。
其一,经分析黄某某的多次供述,黄某某对是否给蔡某某担保并还尹某某(喊名“海波”)150万元,是否存在蔡某某给其担保赌债,是否系与胡某某、蔡某某的三角债务,欠胡某某多少赌债等事实存在供述反复。经尹某某证实,黄某某根本未担保其与蔡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且蔡某某向其借款已由蔡某某本人在短时间内归还,因其未要蔡某某支付利息,蔡某某在其女儿满月时送给女儿一根100克重的金条,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该金条的发票(2009年9月10日购买,说明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在此时已结清),同时证实黄某某从未曾代替蔡某某向其代偿150万元借款;该事实也得到了蔡某某的印证;黄某某本人也在第七次供述中承认前六次供述一次性给尹某某还款150元不属实,本人并没有向尹某某转过钱。故该事实不成立。
其二,黄某某辩护人提交了2012年6月29日黄某某在兴业银行贷款后转给蔡某某的常德市**公司380万元(198万元、182万元两笔)的相关凭证,拟证实黄某某与蔡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黄某某与蔡某某均能证实蔡某某为其担保与胡某某之间的赌债,黄某某给蔡某某转款是为了清偿赌债的事实,只是黄某某在之后的供述辩解中,对担保赌债反悔并以此作为其向蔡某某正常讨债的理由。同时相关证据证实蔡某某与尹某某之间的300万债权债务在2009年9月已结清,不存在2012年还要黄某某用房产抵押贷款后帮蔡某某还款给尹某某的情况。据此,不能因为黄某某对处理完结赌债的反悔去推定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或盲目采信被告人为逃避打击混淆视听的辩解。
其三,即便认可二人之间有该笔赌债没有结清,那么黄某某在2012年至案发这段时间因赌博、吸毒其经济状况已非常不好,但黄某某多年来并没有向蔡某某追讨,而是趁“5.27”专案组打击***集团之机以要向专案组告发蔡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由索要钱财,且其得到32万元后并没有继续追讨所谓债务。同时有证据证实,黄某某在向蔡某某敲诈钱财之前,因与他人的私人债务被武陵区法院判决并要求履行,黄某某从蔡某某处索得钱款后立即还给他人5万元。黄某某正是利用了蔡某某怕因涉恶被打击的心理,而其本人又急需用钱遂起意敲诈蔡某某的钱财,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该判决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判无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法院没有追究,最终错误适用法律条款作出错误判决。根据本案事实、证据,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已被释放;
2、被害人蔡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
3、黄某某手机短信内容提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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