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302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并从宽处罚,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某某上诉认为自己系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改判。被告人黄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证明其不接受司法机关的构罪认定意见,不属于“认罪”,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适用条件,不应认定其认罪认罚并对其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并从宽处罚,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刑事判决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