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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温平检公诉诉刑抗〔2019〕12号

    平阳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6刑初103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中,综合考虑从犯、如实供述、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与被告人黄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无上述五项情形,量刑没有明显不当,平阳县人民法院未采纳本院量刑建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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