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琼96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主观方面系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相关法理,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正确区分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一般应从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辨别。结合本案情况,被告人黄某某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一)被告人黄某某主观上不是过失
1.认知因素方面
根据常识常理,较长时间勒人颈部会致人窒息死亡,是任何正常人应有的基本判断,且该种认知一般不因具体时间、场合、情境、身体状况(如醉酒)等发生改变。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认,“我知道持续用力勒紧人的脖子是会导致人受伤甚至是窒息死亡的”。黄某某作为成年人,对于持续用力勒紧他人脖子会造成何种危害结果,其不仅是明知的,也是应当预见的。且根据黄某某的供述,其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实际上也已经预见了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可能。因此,在认知因素方面,被告人黄某某不属于“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某的主观心态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显然是错误的。
2.意志因素方面
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认,“我当时喝了酒没有考虑后果,我情绪也很激动,我没有想那么多……当时就是想不要吵到左邻右舍,免得我面子上很难看,所以我也没管她是否挣扎,她挣扎的时候我就用手臂更用力的勒紧她的脖子将她往5栋102房里拖。”其在审查阶段供认,“我当天也喝了酒,没有慎重考虑和选择怎样做,所以就勒住她脖子拖她进房间了。”其在退查阶段供认,“当时只想快点把她往房间里拖,没有考虑到其他太多的方式、方法。”据此可以推断,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一是不择方式方法,没有慎重考虑行为手段;二是不计后果,根本不去考虑可能发生何种危害结果。即,黄某某作案时的主观心态是不论发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都无所谓,都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能达到把被害人拖进房间的目的就行了。因此,在意志因素方面,被告人黄某某亦不属于“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形。
(二)被告人黄某某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明知或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及预见的程度,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是放任还是反对。如上所述,基于常识判断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其长时间使用手臂勒紧被害人颈部并拖拽的过程中,显然是明确知道可能发生被害人窒息死亡的危害结果的,且该明知的程度要高于一般预见。故在认知因素上,被告人黄某某显然不属于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情况,关键是看其对于被害人窒息死亡的结果持何种态度。该意志因素的评判,不能仅看被告人的辩解及事后表现,更应结合整个案件进程及黄某某的客观行为进行论证。
1.本案具有特殊背景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2018年6月份认识后同居。黄某某的供述结合徐某乙的证言证实,黄某某及徐某甲因孩子多、经济不好等原因经常吵架闹分手,故二人在交往过程中关系并不好。徐某甲于11月14日检查后发现怀孕并想打掉孩子,黄某某不同意,为此二人闹得很僵、再次发生矛盾。11月15日,徐某甲向黄某某提出分手并决定11月20日打掉腹中小孩,黄某某无奈同意。从案发当日中午和晚上黄某某大量饮酒的行为看,上述情况实际上已严重刺激和伤害了黄某某。
2.黄某某具有犯罪动机及犯罪目的
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黄某某的作案动机是为了不让徐某甲继续在楼道里大吵大闹,以免吵到左邻右舍,以免自己面子上很难看。在该动机的推动下,喝醉酒且情绪激动的黄某某不但没有及时有效地回避大吵大闹的徐某甲,反而与其长时间对抗和僵持;在被徐某甲用嘴咬伤、用刀划伤的情况下,黄某某直接对其采取了用手臂勒紧脖子并拖拽的过激行为。上述从消极忍耐到积极作为的过程,也直接反映了黄某某心态的上巨大变化,且黄某某是在对行为本身的性质及可能引起的结果有着清醒认知的基础上才实施上述行为的,这也直接反映了其对客观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即犯罪目的。
3.黄某某属于放任的故意
黄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认,“她挣扎了好几次,我用力勒紧她脖子往**栋**房方向拖了好几次…她挣扎的时候我就用手臂更用力的勒紧她的脖子将她往**栋**房里拖。”据此,黄某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有三个特点:一是持续时间久,已经达到了使人窒息甚至死亡的时间长度;二是次数多,被害人多次挣扎,其多次勒紧脖子并拖拽;三是持续加力,被害人越挣扎,其就更用力。因此,黄某某在明知且实际已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仍故意实施上述行为。该过程中,黄某某没有任何足以依赖、信任的条件保证被害人不被勒死,其甚至根本没有去考虑借助何种条件防范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据此可以推断,被告人黄某某对于徐某甲窒息死亡的危害结果是持一种不在乎、无所谓的放任态度。虽然案发后黄某某有一定的施救和要求医生抢救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故意伤害、杀害他人后又出于悔意进而抢救的情况较为普遍,单凭该行为不足以认定黄某某作案过程中对徐某甲的死亡结果持反对态度,也不足以否定黄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故意。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一审判决量刑畸轻
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人,并致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虽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但根据司法实践,仍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量刑为宜。一审判决因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并对黄某某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属于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确有错误,应予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海军
附: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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