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长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20)鄂0528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魏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魏某某以自己没有暴力袭警为由提出上诉,导致一审判决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为逃避民警执法检查,驾驶机动车故意冲撞、损坏警用车辆,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故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魏某某在庭审前自愿认罪认罚,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得到了法院的从宽处理。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节,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予以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魏某某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其不应当享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致使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附:
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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