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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埇检诉刑抗〔2016〕8号

    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刑初455号书对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计人民币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另,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的第1.2.3.4.8.9起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据此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的第1.2.3.4.8.9起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从本案的证据看,该案被害人秦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转款凭证等书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多次骗取他们钱款的事实,被告人高某某也供述了其收到上述被害人钱款后拿去进药,卖掉的钱就直接花费了,没给被害人,后来因为其无钱还他们,故更换联系方式外出逃匿, 从本案的证据和事实看,被告人高某某以合伙做药品生意为名,骗取上述6名被害人钱款,之后,既没与被害人合伙做生意,又没给被害人钱款,而是将该款挥霍,后在被害人找其要款后逃匿。纵观全案可以看出,被告人高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特征,上述这六起犯罪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

综上所述,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刑事抗诉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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