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辽弓检公诉刑抗〔2017〕2号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以(2017)辽100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行贿一案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及处罚的规定,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规定: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为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6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条规定: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情节严重。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比新旧刑法的轻重,按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罚。
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中的犯罪时间为2010年至2012年。
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高某某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新条文,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
理由:新条文规定的法定刑整体较轻,应适用新条文,不能因为新条文规定的附加刑重于旧条文,就不适用新条文。既然新条文规定了并处罚金,那么在适用新条文时就应并处罚金。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决中适用了《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新条文,但没有适用罚金刑,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29日
附: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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