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喀检公诉刑抗〔2020〕5号
喀左县人民法院以(2020)辽1324刑初**号书对被告人高某某放火案一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0月0天。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在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均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轻判罚,但其上诉,认为量刑过重,说明被告人高军某某不符合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喀左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为从轻处罚情节,量刑不当,应依法改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高军某某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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