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高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喀检公诉刑抗〔2020〕5号

喀左县人民法院以(2020)辽1324刑初**号书对被告人高某某放火案一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0月0天。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在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均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轻判罚,但其上诉,认为量刑过重,说明被告人高军某某不符合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喀左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为从轻处罚情节,量刑不当,应依法改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高军某某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