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潭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以(2020)闽070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以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认罪认罚不真实,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提出刑罚过重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已告知高某某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高某某表示接受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阶段,审判人员向高某某核实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高某某依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因此法院对高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并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内最低档量刑,对其作出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高某某的上诉无正当理由,违背了有法律效力的具结书,属于“虚假认罚”,对其从宽处理的量刑属于高某某的“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因被告人高某某在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最低档量刑后,仍以量刑不当为由上诉,导致一审判决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而作出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丧失,已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从宽处理。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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