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银兴检公诉诉刑抗〔2019〕8号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2018)宁0104刑初76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高某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重罪轻判,导致量刑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冯某某财物共计300万元,后将骗取的款项用于购买奔驰轿车、给他人还款、向他人高利放贷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害人冯某某被骗后,在六年的时间内多次向高某某追索,高某某仅在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还被害人冯某某共计36万元,立案后退还共计41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3万元,致冯某某家庭生活极其困难,本人身体、精神受到巨大创伤,处于崩溃边缘,可能引发不确定社会风险。此种情况,应属《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而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仅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确属重罪轻判,导致量刑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高某某应该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刑初769号刑事判决书重罪轻判,导致量刑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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