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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马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惠城检公诉诉刑抗〔2019〕10号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粤1302刑初1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刑事判决部分):被告人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刑事判决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该案系认罪认罚案件,该判决已超出本院的量刑建议范围,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本院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已启动认罪认罚程序,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对被告人马某甲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的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甲对被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并未向我院提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且比照同案犯陈某某、伍某某、李某乙的判决情况(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而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已超出本院的量刑建议范围。据此,承办人认为本案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惠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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