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高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2020年3月26日,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20)甘072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进行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后,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4月5日提出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提出上诉,导致高台县人民法院(2020)甘072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向被告人马某某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向其明确告知其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本院对其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2020年3月26日,在高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马某某在本院制作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同意本院对其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后高台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年4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以鉴定意见中涉案被盗黄牛价格过高,自己“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该行为应视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因此,马某某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其已经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法从宽处罚的条件,最终导致高台县人民法院(2020)甘072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2020年4月16日
附: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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