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积县检诉刑抗〔2021〕1号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以(2021)甘2927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一案作出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于2021年9月28日本院告知被告人马某某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11月2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对被告人马某某综合其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当庭质证,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证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当庭核实被告人马某某的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后采纳以上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但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判决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动机不纯,欲通过上诉方式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未真心悔改,主观恶性较大,使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定情节已不存在。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破坏司法权威,破坏法律确定的服刑秩序,因上诉有可能获得不当利益,改造难度增加,诉讼效率损耗,社会公众的观感负面增加。为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性和良性运行,维护法律的权威,从根本上减少诉累,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应当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此致
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积石山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罪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上诉状、复印件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