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遂船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0903刑初451号书对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原审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本院提出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在法院判决后提出上诉,认为法院的量刑偏重,请求改判少于五个月的拘役或判处少于五个月的拘役并给予缓刑。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对刑期提出上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在判决时不应当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综上所述,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无正当理由反悔,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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