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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章某检一部诉刑抗〔2020〕5号

章某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0181刑初265号书对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审判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证据没有变化,一审判决量刑适当,但未对被告人韩某某违法所得作出处理,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章某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没有在主文中写明对被告人韩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任何具体内容,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章某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本案案件材料现存于章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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