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浏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浏阳市人民法院以(2019)湘0181刑初104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韩某某等五人开设赌场一案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的量刑情节发生变化,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具结书。我院根据案件事实,充分考虑四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浏阳市人民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内对四被告人判处刑罚。四被告人提出上诉,其中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认罪不认罚,被告人彭某某不认罪不认罚。一审法院基于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现四被告人反悔,该量刑情节不能认定,应当根据现有的量刑情节,对四被告人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后反悔,导致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附: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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