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海检公诉诉刑抗〔2019〕6号
海城市人民法院以(2019)辽0381刑初49号书对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事实认定有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某受雇于被害人邵某某经营的**鸭场,从事蛋鸭饲养工作。2018年7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将敌敌畏倒入蛋鸭饮水槽内,造成蛋鸭大量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发现600只死亡蛋鸭,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鸭子的肝脏中检出敌敌畏成分。案发10天后被害人邵某某向公安机关反应其鸭场内的鸭子陆续死亡共计1595只。虽然本案仅对案发当天的死亡蛋鸭进行勘验,由于蛋鸭食入敌敌畏的药量不同,导致蛋鸭并非同一时间死亡,而是陆续的大量死亡,符合客观规律。在案发时鸭场内并未有禽类疫情发生,因此蛋鸭在短短10天内非正常的大量死亡,可以认定系因食入敌敌畏而导致死亡的。另被害人邵某某与被告人韩某某之间并无矛盾,并且被害人邵某某表示放弃民事诉讼的权利,由此可以排除被害人通过诬告陷害的方式向被告人韩某某索要赔偿的可能,因此应当采信被害人邵某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其鸭场死亡蛋鸭的数量。结合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毒死亡的1595只鸭子合计人民币76560元。因此,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投放敌敌畏造成约600只鸭子死亡,价值人民币28800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系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海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某某的判决确有错误,事实认定有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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