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2018)粤0705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韦某某的量刑错误。理由如下:
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韦某某在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容留他人卖淫,违法所得共人民币1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韦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韦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查,根据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2倍以上的罚金。”,故该院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注:被告人现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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