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呼赛检一部诉刑抗〔2019〕11号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内0105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霍春花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霍春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罪名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被告人霍春花通过路边小广告购买了位于呼和浩特市赛某某**路**城**号楼**单元**号房屋的虚假的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花费人民币500元。后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霍春花以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做抵押,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小区**楼向被害人唐某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霍春花归还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霍春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事实均予采信,但认为被告人霍春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院认为,在侵犯的客体方面,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本案中,被告人霍春花和被害人唐某某并非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签订的也只是单纯的借款合同,侵犯的是被害人唐某某的财产所有权,并未侵犯市场秩序。
在犯罪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实施了以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其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该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而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并非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本案中,被告人霍春花用其前弟媳名下的房屋,购买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并带领被害人唐某某去其前弟媳房屋内实地查看,后和被害人唐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霍春花与被害人唐某某之间签署了借款合同,但该合同只是一种形式,让被害人唐某某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并非是基于该借款合同,而是有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做抵押,并实际查看过房屋,使被害人唐某某相信了被告人霍春花有还款能力而自愿交付财物。
综上所述,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霍春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属定性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附:
被告人霍春花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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