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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雷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洛瀍检一部诉刑抗〔2019〕2号

    洛阳市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4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雷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该案中,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连续发生5起交通事故并逃逸,造成9辆机动车受损,1人受伤的后果,且最后发生迎面相撞的交通事故方才停车。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雷某某在事发后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各被害人谅解,适合社区矫正,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缓刑。但被告人雷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告人雷某某仅是取得本案具体被害人谅解,并不足以修复本案侵害的客体及降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洛阳市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4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1日

附: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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