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9)苏0922刑初61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雷某某、万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雷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万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万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本院量刑建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被告人雷某某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却以判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已充分考虑其认罪认罚这一事实,依法从宽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法院在其认罪认罚前提下,在量刑建议的下限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雷某某的上诉行为违背了具结,失去了从宽处罚的前提,原判刑罚已不具备适当性,需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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