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临检诉刑抗〔2020〕1号
临泉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221刑初102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陶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陶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陶某甲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本院起诉书指控陶某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建议对陶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陶某甲也表示认罪认罚,对本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本院对陶某甲的量刑建议已经明确为有期徒刑十个月,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陶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虽然只是在刑罚执行方式上不同,但是也属于未采纳本院量刑建议的情形。根据该案具体犯罪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本院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临泉县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采纳本院对陶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陶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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