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鄂仙检一部诉刑抗〔2020〕3号
仙桃市人民法院以(2020)鄂900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陶某某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仙桃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陶某某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以自首论,属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陶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没有交代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直到公安机关获取了收赃人刘某某的供述,掌握了陶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经审讯后,陶某某才交代其具体盗窃行为。因此,陶某某是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后才作的供述,陶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2、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陶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的建议适当。陶某某于2019年7月至9月间,14次盗窃他人的自行车,其中3次盗窃的3辆自行车价值为2455.10元。陶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应以1000元为构罪标准,确定量刑起点为四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结合其盗窃的数额、次数,至少可以增加十二个月的刑罚量,确定其基准刑为十六个月。鉴于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提出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的建议适当。
3、仙桃市人民法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下,不采纳本院量刑建议,违反法律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本院与被告人陶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陶某某同意具结书中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仙桃市人民法院违反规定,不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属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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