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惠城检公诉诉刑抗〔2020〕3号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粤1302刑初219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陶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该案系认罪认罚案件,该判决已超出本院的量刑建议范围,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本院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已启动认罪认罚程序,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对被告人陶某某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的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陶某某对被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惠城区人民法院与本院认定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一致。但本案中被害人存在引起纠纷的过错在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其他加重刑罚情节,本院对陶某某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而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已超出本院的量刑建议范围。据此,承办人认为本案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量刑不当。
惠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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