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五检一刑抗〔2020〕1号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以(2019)琼900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判决,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陈某某于2020年1月2日提出上诉,王某甲、王某乙于2012年1月2日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利用微信平台及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故一审判决采信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部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对其从宽处罚。但是陈某某收到判决后提出上诉,否认其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不接受处罚;王某甲、王某乙收到判决后提出上诉,均认为应当对其适用缓刑,不接受处罚。因一审判决后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不认罪认罚,使得本院对其的量刑建议和法院判决据以对其从宽处罚的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不成立,导致原判决量刑明显偏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艳艳
检察官助理:于武强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五指山市
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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