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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陈某某、唐某某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什检诉刑抗〔2021〕1

什邡市人民法院(2020)川068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对陈某某、唐某某等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徐云华、谭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谭某某于同年9月17日在其辩护人郑泽川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理解并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同年9月18日,本院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谭某某在审判阶段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年12月17日,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并采纳了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提出上诉,什邡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31日将上诉状副本送达本院,故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日

附件: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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