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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陈某某包庇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沙检公诉诉刑抗〔2020〕3号

沙洋县人民法院以(2019)鄂0822刑初2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陈某某涉嫌包庇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收到上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书面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7月30日本院收到陈某某的上诉状。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重要量刑情节认定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判处,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本该主动留在现场,等待和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且让其父亲为其顶包,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此后明知其父亲被羁押且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仍不主动归案说明问题,直至本院通过分析研究监控视频才确定真正的肇事者系陈某某,并让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后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故结合全案事实以及案件发展过程,陈某某的归案都缺乏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案件中的二被害人的医疗费支出达35万余元,目前被告人陈某某仅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医药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9万余元,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被害人吴某某、沈某某二人的各项损失达到136万余元,除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外(保险公司已上诉),余下款项陈某某再无赔付,且陈某某已赔付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陈某某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本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本院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现被告人陈某某以量刑情节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并请求从轻判处,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留下其父为其顶包,直至被公安机关传唤被动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且在法院判决后对原来具结的量刑部分表示反悔,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羁押在沙洋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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