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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职务侵占、污染环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顺检诉诉刑抗〔2018〕3号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2016)辽0411刑初109号刑事判

决书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古某某、徐某某、张某甲、付某某、元某某、赵某甲、许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张某乙、李某甲、邓某某、李某乙、朱某某、王某甲、赵某某、李某丙、陶某某、曲某某、李某丁、田某某、李某戊、杜某某、孔某某、赵某丙、高某某、王某乙、俞某某、李某己、孟某某、被告单位辽宁**开发有限公司、**厂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污染环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被告人陈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千三百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千三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古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元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赵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邓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李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王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英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李某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陶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曲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单位辽宁**开发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被告人李某丁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田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李某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杜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孔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王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俞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被告单位**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

十万元。被告人李某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孟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罚有期徒刑三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职务侵占三起,总价值人民币35,642,221.91元的犯罪事实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本案证人居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同案犯陈某乙、古某某等人供述及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已充分证明了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厂财产人民币35,642,221.91元的犯罪事实是清楚地、客观的、成立的。而法院判决仅仅依据被告人陈某甲无理辩解,就否定该犯罪事实,属采信证据、认定事实有误。

职务侵占罪中法院判决认定古某某、徐某某、张某甲、 元某某、赵某甲、许某某、刘某某、梁某某、李某甲、邓某某、李某乙、朱某某、赵某某、李某丙、孟某某为从犯,均予减轻处罚。污染环境罪中法院判决认定陈某乙为从犯,也予以减轻处罚;古某某、徐某某、孔某某为从犯,而予以免予刑事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职务侵占罪中古某某、徐某某、张某甲、 元某某、赵某甲、许某某、刘某某、梁某某、李某甲、邓某某、李某乙、朱某某、赵某某、李某丙、孟某某均为骨干人员,长期从事职务侵占行为,无减轻处罚情节。污染环境罪中陈某乙系犯罪行为具体实施人,与陈某甲同样起着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本案污染环境罪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刑期,古某某、徐某某、孔某某作为从犯,不应直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上述人员为从犯,而予以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判决错误。

三、法院判决陶某某拘役缓刑,曲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判决错误。

综观全案,陶某某、曲某某虽然只涉及**厂一起职务侵占事实,但数额为327,361.68元,二人内外勾结,导致**厂财产损失,法院判处陶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曲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古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元某某、赵某甲、许某某、刘某某、梁某某、李某甲、邓某某、李某乙、朱某某、赵某某、李某丙、陶某某、曲某某、孔某某、孟某某的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判决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2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元某某、赵某甲、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古某某、张某甲、孟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3.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邓某某、李某乙、朱某某、赵某某、陶某某、曲某某、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4.案件材料和证据与一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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