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西检二部诉刑抗〔2019〕1号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以(2019)甘0104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不应判处罚金刑,属适用法律错误,应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五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进行了修改,增设了对行贿罪的罚金刑,施行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修正后对行贿罪的刑罚重于修正前的刑罚。被告人陈某某对他人行贿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2年至2013年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陈某某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第三百九十条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西固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对被告人陈某某以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
综上所述,西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确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处罚金有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
此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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