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陈某某等4人聚众斗殴案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蜀检诉刑抗〔2020〕45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刑初**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聚众斗殴一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秦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采纳本院建议量刑适当。但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系对认罪认罚的反悔,一审时基于二人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理由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在审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两被告人均知悉并认可本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认定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明确了量刑幅度和刑罚执行方式。对此,徐某某、王某某在庭审中均予以确认,并仍然表示认罪认罚。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进而作出相应判决。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害人有过错、系从犯、量刑过重且未适用缓刑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认罚动机不纯。一审时认定二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不应再适用,应当对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获得一审判决从宽处罚后,提起上诉,应取消基于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