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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陈某某玩忽职守、受贿等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湛开检公诉刑抗〔2016〕6号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一案判决: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判决还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且量刑畸轻,理应纠正,理由如下:

一、本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

本院以湛开检公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2010年至2015年,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湛江市麻章区中环职业培训学校、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职业培训学校在湛江开发区东山、东简、硇洲镇招收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被告人陈某某任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局培训就业管理科**期间,对从报名动员、开班申请、日常培训管理工作、培训师资、验收、鉴定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不到位,陈某某只派其下属林某甲(另案处理)负责培训学校的报名动员、开班申请、验收、鉴定等整个过程,陈某某本人并没有完成日常巡查工作,也从未到现场核实、仅凭台账资料和听取下属林某甲的口头汇报就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职业培训学校的《开班审批表》《巡查记录》《验收结论书》《培训补贴预拨经费申请表》《湛江开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等申请表中签名确认。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职业培训学校在培训上课人数严重不足,且没有按协议与规定明确上课课时300至400个课时进行上课,实际上课只有60多个课时,上课课时严重不足,学员考试抄袭作弊等情况下,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申请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约14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开班审批表》、《巡查记录》、《验收结论书》、《培训补贴预拨经费申请表》等验收台账资料;《湛江开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等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相关凭证;相关文件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苏某甲、豆某某、黄某甲、梁某甲、周某某、吴某甲、陈某甲、某某瑛、苏某某、杨某某、叶某某、陈某乙、何某某、陈某丙、许某某、黄某乙、陈某丁、陈某戊、唐某某、李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钟某某、梁某乙、陈己、冼某某、庞某某、陆某某、银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材料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而有力的证据链条,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涉案两所培训学校是依法登记设立的法人机构,具体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资格。虽有多名培训学校工作人员的证言均证实涉案两所培训学校在开办培训班过程中存在培训课时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虚假填报考勤登记表等情况,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具体有多少期培训班是没有达到申领专项补贴资金而虚假申报领取,亦没有证据证明已取得职业能力等级证书的培训对象是不符合获取职业证书条件,故涉案的湛江市麻章区中环职业培训学校、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职业培训学校涉嫌诈骗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1400万元的证据不足。事实上,涉案的培训学校通过举办农村劳动力培训班219期,也实际安排教师给学员上课,并帮助学员通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关证书,培训合格人数共计11554人,已达到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帮助农村劳动扩大、转移就业的目的,涉案学校据此向财政申领补贴资金,已经达到国家投入补贴资金的目的。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所投入的补贴资金就没有损失。尽管被告人陈某某在任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培训就业管理科**期间,对培训学校的报名动员、开班申请、日常培训管理工作、培训师资、验收、鉴定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不到位,但具体给国家造成多少经济损失,目前没有证据明确予以证明,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哪些学员没有获得职业资格证而取得补贴资金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提供哪些学员因弄虚作假被相关部门撤销职业资格证的证据。因此,无法证明因被告人陈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失为多少。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的这一判决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理应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根据《湛江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监察和职能部门定期抽查发现定点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课时要求、教学内容要求、设备及师资要求开展培训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并要求整改,第二次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经不定期抽查发现,每期培训班培训期间累计3次缺课(除请假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凭请假条)的学员,不给予任何补助,累计3次到课人数均未达到80%的,或者当期培训班实现转移就业率为零的,当期培训班不给予任何补助,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培训机构一年内抽查发现到课人数不到80%累计达6次的或者转移就业率(凭就业合同号或者工资发放表或者就业证明)达不到85%的或者考试合格率达不到80%,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一经发现以虚假资料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退款及追究法纪责任”。本案有下列证据充分证明涉案两所培训学校在举办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过程中没有达到国家规定可以申领专项培训资金补贴的课时标准:1、据培训学校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反映,学校未能按照相关培训文件要求安排足额课时给参加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培训班的学员上课,学校报送验收的《考勤表》是相关工作人员在办公室按照申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贴资金的相关文件要求标准虚假填写。2、据相关证人证言反映,培训学校安排上课的课时未达到相关文件规定的300到400课时,大部分的学员均仅仅是参加上课几次。3、附卷的《麻章中环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工资发放表》以及中环职业培训学校、东海职业培训学校在2010年至2015年组织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明细表、培训补贴申请明细表、拨款凭证、账户入账明细等材料也证明邓某某的培训学校没有足额安排课时给学员上课,因为调取附卷的教师工资发放表体现邓某某的培训学校共雇佣教师上课3900.5x6=23403课时,而相关材料体现邓某某的培训学校开班培训农村劳动力共计219期,按照文件规定每期必须上课约300课时,共计必须安排教师上课共计65700课时,据此,涉案两所培训学校雇佣教师上课课时远远未达到相关培训文件规定的课时要求。据上,本案有确实、充分证据涉案两所培训学校安排教师在培训点上课的培训课时仅是国家规定标准课时的三分之一左右,远远未达到国家相关培训文件规定的课时要求。按照涉案两所培训学校实际安排的培训课时情况,其未达到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帮助农村劳动扩大、转移就业的目的,涉案两所培训学校未达到国家投入补贴资金的目,其开展的培训工作根本不符合申领国家拨付的培训补贴专项资金的条件,据而邓某某以涉案两所培训学校的名义通过隐瞒事实真相非法获取国家专项资金1400万元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邓某某涉嫌诈骗国家专项资金1400万元就是因被告人陈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失的危害结果。本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而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理应纠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以认定,从而导致本案的量刑畸轻,理应纠正。

综上所述,本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而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从而导致本案的量刑畸轻,理应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3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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