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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罪)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湛开检公诉刑抗〔2018〕7号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8)粤0891刑初295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确有错误,应依法纠正,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以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为由,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在本案中,虽然陈某某系主动投案,且亦供认自己持刀刺中被害人叶某某的腹部这一主要事实,但是其并没有完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始至终都未供述一名同伙的犯罪事实,故此,不能认定其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审判决属于适用错误,应予以纠正。

1、陈某某归案后一直辩称:其被对方打倒在地后,在地上捡起一把小刀划伤叶某某。而根据监控视频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反映,陈某某系在追打叶某某的过程中从身上掏出匕首捅伤叶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存在推卸责任之嫌,并没有完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据监控视频和被害人的陈述以及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反映,陈某某在案发时系从涉案的宝马小轿车下来和该车上其他人一起与对方发生纠纷,在打架后离开现场时也是和本方打架的人一起坐该辆宝马小轿车逃离现场。据此,陈某某辨称不认识一起打架的人是不符情理,也与案件材料反映的客观事实不符。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某某在归案后自始至终都未供述一名同伙的共同犯罪事实。故此,本案不能认定陈某某为自首。

3、一审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规定,由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仅仅系针对个人犯罪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情形予以界定,并没有包含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情形界定问题。一审判决引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能作为认定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依据,但不能涵盖或者替代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据此,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理应纠正。

二、一审判决量刑畸轻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与同伙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斗殴,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持械聚众斗殴。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据此,陈某某的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陈某某系直接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凶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陈某某的法定刑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前面所述,本案陈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属于量刑畸轻,应依法纠正。

此外,本案属于典型的聚众斗殴犯罪,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危害结果。本案属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暴力性案件,陈某某系本案的主要凶手,属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厉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虽然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但是本案仍不适宜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虽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是其自始至终都没有供述其所知的一名同伙共同犯罪事实,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陈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陈某某不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属于量刑畸轻;此外,本案属于典型的聚众斗殴犯罪,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危害结果,陈某某是本案的主要凶手,属于属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厉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本案不适宜适用缓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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