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廉检公诉诉刑抗〔2020〕2号
廉江市人民法院以(2020)粤0881刑初19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但对被告人陈某某量刑畸轻,应予以纠正,理由如下:
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权利义务,在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基础上,量刑给予了一定幅度的从宽,建议廉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庭审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也认罪认罚,法庭依据其认罪态度作出相应判决。
一审判决书后,被告人陈某某以事实不清和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但未提供新证据或其它应当减轻处罚事由。本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有异议,且不服量刑提出上诉,属于不认罪不认罚的情形,导致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础消失,本案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被告人陈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对其不应再适用从宽处理。因此,一审依据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态度作出的量刑存在明显不当,导致量刑畸轻,建议二审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陈某某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廉江市人民法院以(2020)粤0881刑初19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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