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相检一部诉刑抗〔2020〕126号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以(2020)皖0603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至2月19日,连续多日晚上使用石头、随身携带的钥匙无故将被害人杨某某、牛某某等多人停靠在淮北市相山区**城**公寓、**酒吧、**城**期门口、**酒店北门东侧、**小学东侧桥等地附近的大众、奔驰、宝马、奥迪等13辆轿车车门或引擎盖划伤,破坏社会秩序,其犯罪情节恶劣;且其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6年3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其主观恶性较大,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陈某某不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该判决依据其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作出的判决量刑畸轻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已明确告知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被告人陈某某对本院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定性、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对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期间,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据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且其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判决作出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对其适用缓刑,属于假意认罪认罚,故本案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不再具备,由此导致一审认罪认罚基础不存在,而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判决属于罪刑不相适应,故该判决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以(2020)皖0603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的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九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与原审无异。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