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内包东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以(2019)内0202刑初577号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陈某某在庭审中也未对我院的量刑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二、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经依法审查,根据同期我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该案判决与其他判决存在量刑明显不均衡情形。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区**区**号楼**单元**号。
2. 判决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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