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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内包东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2刑初577号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陈某某在庭审中也未对我院的量刑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二、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经依法审查,根据同期我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该案判决与其他判决存在量刑明显不均衡情形。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区**区**号楼**单元**号。

2. 判决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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