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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陈某某侵犯著作权罪)_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新原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以(2019)豫0725刑初420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程序违法,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本案中,原阳县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且未告知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为侵犯著作权罪“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为侵犯著作权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经营数额91240元,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从犯、退赃、认罪认罚多个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原阳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未体现出对其的从轻从宽处罚,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原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5刑初420号判决书程序违法、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区**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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