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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陈某某、童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长天检诉诉刑抗〔2018〕1号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2017)湘0103刑初390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童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童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童某甲通过湖南**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3607.5655万元,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36倍多,被告人陈某某、童某甲皆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判处起点刑显失公平。

二、《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本案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损失(即资金收支差额)高达1545.57268万元,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30余倍,且目前尚余81人集资本金未追回,涉众面广,危害大,社会影响恶劣,对两名被告人判处缓刑明显不当。

综上,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陈某某、童某甲二人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栋候审,联系电话1380849****;被告人童某乙现在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化纤小区候审,联系电话188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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