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前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以(2019)内2221刑初103号书对被告人陈某某、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判决(裁定):陈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一审附加刑,罚金人民币10000元。白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10个月,一审附加刑,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白某某为赌博罪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第一,为了适应日益多变的犯罪形式和对基层疑难案件进行定分止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8年就已经发布了第105号、106号指导性判例,对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这就为本案定性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为赌博罪的判决理由不成立。具体原因如下:(1)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只是单纯收取桌费而非接受投注,客观上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具体行为。这种观点显然完全忽视了上述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的105号106号指导性判例的精神,因而使指导性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失去了应有的指导性作用;(2)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组织人员限于群成员,且新成员加入需以群主同意为前提,不具有公开性和稳定性,这一观点不符合本案的案件事实。根据本案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口供可以证实,二被告人所组织的参赌人员,少时为70人左右,多则达150人左右,流动性比较大,且多数为二被告人不熟悉的陌生人,因此完全具备开放性和不特定性;(3)一审法院所认为的二被告人未制定赌博规则,赌博微信群成员可随意退出,客观上未能体现对参赌的实际控制管理的观点完全错误。具体原因为二被告人规定赌博的参赌与分配赌资进行“双群分群管理模式”,一个微信群专门负责发送赌博房间链接等参赌事宜管理事项,而另一个微信群则规定只能用来分配赌资,且为了逃避公安打击,只有通过群主许可才能进群,同时还规定了桌费及赢率大小等等,这都显示被告人对赌博群制定了规则;(4)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中,观点与观点之间亦存在矛盾。一审法院判决书中,一方面认为二被告人具有组织微信群成员进行赌博活动,另一方面又认为二被告人未对赌博微信进行控制、管理。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的观点,因为在我国刑法中“组织”一词是“控制”和“管理”的上层词汇。“组织、有领导、指挥、控制、管理等多层含义,即“组织”一词本事就包含控制和管理,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中的观点与观点之间亦存在矛盾。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白某某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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