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刑事抗诉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抗〔2019〕5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琼97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壮伟、张某某、韦某更、何乃文、黄开祥等人涉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壮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韦某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何乃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黄开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更、何乃文犯聚众斗殴罪的定性不准确,量刑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是事端的挑起者,并提供了三把钩刀,同韦某更一起纠集了何乃文、黄开祥等人,直接带头砍了被害人李某某身体,将其砍倒在地,帮助被告人陈壮伟实施了杀人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组织者,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二、本案中,被告人韦某更通过微信群,纠集本村多名人员参与打架,应当是本案的纠集者;被告人何乃文在犯罪预谋中提议自己拿出两百万,出事我负责的煽动言语,强化了被告人陈壮伟杀人的主观故意,两被告人在斗殴中持刀积极冲在前面,相互配合,对被害人死亡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应当认定为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韦某更、何乃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更虽投案自首,但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突出,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其从轻的程度明显不当,量刑畸轻。
四、本案第一被告人陈壮伟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其他被告人均在八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均衡,罪刑不相适应。
五、公诉机关一审当庭宣读了陈某某(另案处理)的手机微信群聊天记录,证实了韦某更等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其手机应当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而一审法院在判决第七项中作出返还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7刑初48号判决书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梅
检察官助理:孙德伟
2019年12月17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更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何乃文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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