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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普检诉刑抗〔2019〕4号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214刑初253号书对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遗漏量刑情节,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因2008年6月26日伙同多人持刀抢劫,于2008年8月26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被告人陆某某户籍证明,其系1988年**月**日出生,即其该起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该前科在本案判决书中应作为前科被评价。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遗漏量刑情节。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普兰店区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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