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瓯检公诉诉刑抗〔2020〕58号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20)浙0304刑初14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阿油体祖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处被告人阿油体祖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阿油体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但被告人阿油体祖于2020年11月2日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应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对被告人阿油体祖从宽处理的判决结果出现错误。
综上所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20)浙0304刑初14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阿油体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属于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油体祖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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