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阳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靖检公诉刑抗〔2020〕2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民法院以(2020)湘1229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阳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基础已不存在,现依法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被告人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79.53mg/lOOm1)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被告人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定,靖州县人民法院在判决时采纳了本院量刑建议,对其从宽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阳某某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应再作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依据,该案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因此,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阳某某以不服判决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认定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